資料保護附錄
客戶已與G-P簽訂主協議或性質和目的類似的協議(以下簡稱「主協議」)。此主協議的執行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處理。客戶和G-P (以下統稱「雙方」)同意,本資料保護附錄(「DPA」)規定了雙方就G-P根據主協議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處理和安全方面的義務,並且雙方同意受本DPA的約束。本DPA是對主協議條款和條件的補充,並已納入主協議。若本DPA與雙方就本文所述事項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之間存在衝突,則以本DPA為準。如果客戶已與G-P簽訂並生效的資料保護附錄,則該附錄優先於本DPA,除非客戶和G-P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本DPA無效。
鑒於:
- 當G-P向客戶提供雇主記錄服務時, G-P 擔任任何由客戶選定的受聘人員(「專業人員」)的法定代理人。.
- 對於此類專業人員的個人數據, G-P在僱傭關係期間是數據控制者。
- 對於客戶為其自身目的而收集和使用的專業人員個人資料,客戶也是控制者,有獨立的隱私權義務。
- 在提供名義雇主服務時, G-P與客戶之間專業人員個人資料的交換是在獨立的控制者對控制者關係下進行的,並且 以下2 小節中定義的「控制器對控制器」(Controller-to-Controller) 詞彙應適用。
- G-P也透過G-P的平台(「GPP」)提供各種軟體即服務產品, G-P透過該平台使客戶能夠管理與這些專業人士的關係。
- 透過向客戶提供GPP存取權限, G-P成為客戶指定的GPP授權使用者上傳至GPP的帳戶相關資料的處理者。 以下第 3 節定義的控制器至處理器相關術語適用。
G-P和客戶已達成以下協議:
1. DEFINITIONS
1.1. 此處未定義的詞彙具有主協議中規定的涵義。本 DPA 中的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1 . 2 . 「授權使用者」是指經客戶許可的個人,該個人可能包括客戶的員工和/或承包商,根據主協議的執行,代表客戶存取和使用GPP 。
1 . 3 . 「客戶資料」指與任何授權使用者或可識別的自然人相關的任何個人數據,這些資料由G-P代表客戶傳輸、處理或存儲,供客戶使用 GPP。
1 . 4 . 「資料保護法」指本協議一方所受約束的任何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以及適用於所提供服務的任何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包括但不限於《一般資料保障條例》、《英國通用資料保障條例》、《瑞士資料保護法》、《美國隱私權法》(包括州和聯邦法律)和《巴西LGPD》 。
1 。 5 。 「一般資料保障規範」指一般資料規則 (EU) 2016 / 679 。
1 . 6 . 「 GPP 」指G-P的專有軟體,包括但不限於該軟體、行動版本、其中包含的任何軟體,以及透過使用G-P的專有軟體或第三方服務提供的任何數據,包括其更新、升級、平台即服務和文件。
1.7. 「EEA」指歐洲經濟區。
1.8. 「LGPD」指第13.709 號巴西法律,即《個人資料保護一般法》,可能會修正、取代或更換。
1 . 9 . 「主協議」指客戶與G-P之間就提供服務而簽訂的協議。
1 。 10 。 「隱私權政策」指G-P的隱私權政策,該政策會不時更新,可在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處查看。
1 . 11 . 「專業人士資料」是指G-P在向客戶提供姓名義僱主服務過程中處理的專業人士個人資料。
112 。 "受限制轉移" 指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英國、瑞士或巴西以外的國家,而該國家不受適用資料保護法下的 充分性決定所規限,因此需要適用資料保護法下的適當保障措施。
1 . 13 . 「服務」是指G-P根據主協定提供給客戶的服務,其中可能包括名義雇主服務以及 GPP 的存取和使用。
1 。 14 。 「標準合約條款」或「SCC」是指:(i) 在適用《一般資料保障條款》的情況下,指歐盟委員會於4 6月2021日發布的實施決定(EU) 2021 / 914所附的標準合約條款,即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16 / 679條例(EU)傳送個人資料給第三國的標準合約條款,可在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D0914&from=EN查閱(「歐盟標準合約條款」);(ii) 在適用《英國通用資料保障條款》的情況下,指根據第46 ( 2 )(c)條通過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或(d)在適用《英國通用資料保障條款》的情況下,指資訊專員辦公室依據第13條發布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國際資料傳輸附錄(「英國附錄」)。 《資料保護法》第119 A( 1 )條,以及根據2018法第18條修訂的英國附錄(「英國標準合約條款」);(iii)如果適用瑞士資料保護法,則適用瑞士聯邦資料保護局和資訊專員辦公室發布、批准或認可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瑞士標準合約條款」);如果適用巴西《通用資料保護法》(LGPD),則適用巴西國家資料保護局(「ANPD」)頒布的第19 / 2024號決議所附的修訂標準條款(這些條款可能會被未使用標準條款)。
115. 「瑞士資料保護法」或「FADP」 是指(i) 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 (日期為 年 6 月19, 1992 ,截至 年 3 月, ) (「1 2019FDPA」);(ii) 聯邦資料保護法條例 (「FODP」);及 (iii) 根據、依據、取代或繼承而制定的任何國家資料保護法,以及取代或更新前述任何法律的任何立法。
1 . 16 . 「英國附加條款」指英國資訊專員發布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的英國國際資料傳輸附加條款。
1 . 17 . 「英國資料保護法」指根據英國《歐盟(撤回)法案》 2019 ( 「英國一般資料保障條例」)第3條和《資料保護法》 2018 (統稱為「英國資料保護法」)納入英國法律的一般資料保障條例。
118. 「美國隱私法」係指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適用美國 (US) 州法律、命令、法規及法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a) CCPA;(b) 維吉尼亞州消費者資料保護法;(c) 科羅拉多州隱私法;(d) 康乃狄克州資料隱私與線上監控法;(e) 猶他州消費者隱私法;及 (f) 所有類似的州法律。
1.19. "控制者" " 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 「個人資訊」 「資料外洩」,"處理者","處理/處理", 「限制傳輸」, 「服務供應商」 和/或任何其他類似詞彙和概念應具有資料保護法中定義的含義。
2. CONTROL OF PERSONAL DATA
2 . 1 . 各方角色。如果G-P是作為獨立資料控制者運作, G-P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資料保護法規定的資料控制者義務,並依照G-P隱私權政策(見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中所述處理個人資料。客戶作為資料控制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資料保護法律規定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雙方不得以共同資料控制者身分處理本資料處理協議項下的個人資料。
2 . 2 . 責任與確認。各方均可依本資料處理協議,作為獨立的資料控制者處理專業人員的個人資料。各方同意履行各自的義務,並根據本資料處理協議以及適用於各方個人資料處理操作的所有資料保護法律,公平合法地處理任何個人資料。各方應確保其對個人資料的處理僅限於G-P提供的通用個人資料保護協議(GPP)的目的,並基於合法處理的法律依據。各方將相互協助履行其在資料保護法律項下的各自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發生資料外洩時相互協助,以及回應資料主體和/或監管機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