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保護附錄
客戶已與 G-P 簽訂主協議或具有類似性質及目的之協議(以下稱「主協議」)。此類主協議的執行可能需要處理個人資料。客戶與 G-P(以下共同稱為 「雙方」)同意,本資料保護附錄(以下稱為 "DPA")規定了雙方在 G-P 根據主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時,在個人資料處理與安全方面的義務,且雙方同意受本 DPA 的約束。本 DPA 对主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补充,并纳入其中。如果本 DPA 與雙方之間就本 DPA 所列問題達成的任何其他協議有衝突,則以本 DPA 為準。如果客户已经与 G-P 签订了有效的数据保护附录,则该协议应优先于本 DPA,本 DPA 不具有任何效力,除非客户和 G-P 另有书面约定。
鑒於:
- 當G-P 為客戶提供 Employer of Records (「名義雇主」) 服務時、G-P 對於客戶選擇僱用的任何個人(「專業人員」)擔任合法雇主的角色.
- 對於這些專業人員的個人資料,G-P 在僱傭關係期間是控制者。
- 對於客戶為其自身目的而收集和使用的專業人員個人資料,客戶也是控制者,有獨立的隱私權義務。
- 在提供名義雇主服務時,G-P 與客戶之間的專業人員個人資料交換是在獨立的控制者對控制者關係下進行,且 以下2 小節中定義的「控制者對控制者」(Controller-to-Controller) 詞彙應適用。
- G-P 也透過G-P的平台 (「GPP」) 提供各種軟體即服務產品,透過G-P ,客戶可以管理與這些專業人員的關係。
- 透過提供客戶存取 GPP,G-P 即為客戶指定的 GPP 授權使用者上載至 GPP 的帳戶相關資料之處理者,以及 以下第3節定義的控制器到處理器術語適用。
G-P 與客戶達成以下協議:
1. DEFINITIONS
1.1. 此處未定義的詞彙具有主協議中規定的涵義。本 DPA 中的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12. 「授權使用者」 是指客戶允許的個人,可能包括客戶的員工和/或約聘人員,根據總協議的執行,代表客戶存取和使用GPP。
1.3. 「客戶資料」係指與任何授權使用者或可識別之自然人有關之任何個人資料,由 G-P 代表客戶傳送、處理或儲存,供客戶使用 GPP。
14 。 「資料保護規範」指本協議一方所遵守且適用於所提供服務的任何資料保護和隱私權法律,包括(如適用):《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但不限於《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瑞士資料保護法、美國隱私法 (包括州及聯邦法律) 及巴西 LGPD。
1.5.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指《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EU)2016/679.
16. "GPP"是指 G-P 專有軟體,包括但不限於軟體、行動版本、其中包含的任何軟體,以及透過使用 G-P 專有軟體或第三方服務(包括其更新、升級、平台即服務及文件)所提供的任何資料。
1.7. 「EEA」指歐洲經濟區。
1.8. 「LGPD」指第13.709 號巴西法律,即《個人資料保護一般法》,可能會修正、取代或更換。
19。 「主協議 」是指客戶與 G-P 就提供服務所簽訂的協議。
110 。 「隱私權政策」是指 G-P 的隱私權政策,隨時更新,網址為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
111 。 「專業人士資料」 指 G-P 在向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處理的專業人士個人資料。
112 。 "受限制轉移" 指將個人資料轉移到歐洲經濟區、英國、瑞士或巴西以外的國家,而該國家不受適用資料保護法下的 充分性決定所規限,因此需要適用資料保護法下的適當保障措施。
113 。 「服務 」指 根據總協議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其中可能包括名義雇主服務以及 GPP 的存取和使用。G-P
114. "標準合約條款" 或"SCCs "指 (i)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適用的情況、根據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的《一般資料保護範規條》(GDPR), / 向第三國家轉移個人資料的標準合約條款,可於以下網址查閱: June 歐洲委員會執行決定 (EU) / 附件的標準合約條款。2016679 4 2021 2021914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21D0914&from=EN ("EU SCCs");(ii) 當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適用時,依據46(2)(c) 條採用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或 (d) 當英國《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適用時,指《歐盟標準合約》的國際資料傳輸附錄 (「英國附錄」)。資訊專員辦公室根據《資料保護法》第 條發出的條款。119 2018 18""A(1) 條發出的條款;(iii) 在瑞士資料保護法 適用的情況下 ,由瑞士聯邦資料保護局和資訊專員辦公室 ("SwissSCCs) 發出、批准或認可的適用標準資料保護條款;在巴西 LGPD 適用的情況下,由巴西 國家 資料保護局 (「ANPD」) 發布的CD/ANPD No.19/2024 )所頒布的適用標準合約條款,這些條款可能會不時進行修訂(「巴西 SCC」)。
115. 「瑞士資料保護法」或「FADP」 是指(i) 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 (日期為 年 6 月19, 1992 ,截至 年 3 月, ) (「1 2019FDPA」);(ii) 聯邦資料保護法條例 (「FODP」);及 (iii) 根據、依據、取代或繼承而制定的任何國家資料保護法,以及取代或更新前述任何法律的任何立法。
1.16. 「英國附錄」 是指英國資訊專員發佈的歐盟標準合約條款的英國國際化資料轉移附錄。
1.17 。 「英國資料保護 規範」(GDPR) 是指《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依據《英國歐盟 (退出法案) 》第3 節保存為英國法律。2019 ("UK 《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 和《資料保護法》 2018 (合稱。UK Data Protection Laws )、"英國資料保護規範》" )。
118. 「美國隱私法」係指與個人資料處理相關之適用美國 (US) 州法律、命令、法規及法規指引,包括但不限於:(a) CCPA;(b) 維吉尼亞州消費者資料保護法;(c) 科羅拉多州隱私法;(d) 康乃狄克州資料隱私與線上監控法;(e) 猶他州消費者隱私法;及 (f) 所有類似的州法律。
1.19. "控制者" " 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 「個人資訊」 「資料外洩」,"處理者","處理/處理", 「限制傳輸」, 「服務供應商」 和/或任何其他類似詞彙和概念應具有資料保護法中定義的含義。
2. CONTROL OF PERSONAL DATA
21. 各方的角色。 當 G-P 以獨立控制者之身分運作時,G-P 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控制者義務,並應依 G-P 隱私權政策所述處理個人資料,該隱私權政策可於以下網址取得:. https://www.globalization-partners.com/privacy-policy/.客戶作為控制者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雙方均不得以共同控制者的身份根據本 DPA 處理個人資料。
22. 責任與鳴謝。各方均可根據本 DPA 以獨立資料控制者 的 身份 處理有關 專業人士資料的個人 資料 。雙方同意遵守各自的義務,並遵照本 DPA 及適用於該方個人資料處理業務的所有資料保護法,公平合法地處理任何個人資料。各方應確保其個人資料處理僅限於 G-P 所提供之 GPP 的目的,且以合法處理的法律依據為基礎。各方將協助對方遵守資料保護法下之各自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在發生資料外洩時協助對方、回應資料當事人及/或監管機構之要求。